财税[2011]110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
附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
,制定本方案
。[1]
思想原则
(一)指导思想
。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设计
、分步实施
。正确处理改革
、发展
、稳定的关系
,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当前实际
,科学设计
,稳步推进
。
2.规范税制
、合理负担
。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
,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
,合理设置税制要素
,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
,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
3.全面协调
、平稳过渡
。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
、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
,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
,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
。
主要内容
(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
。
1.试点地区
。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
、财政承受能力
、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
,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
、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
。
2.试点行业
。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
,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
。条件成熟时
,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
3.试点时间
。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
,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
,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
1.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
,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租赁等适用17%税率
,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
2.计税方式
。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
、邮电通信业
、现代服务业
、文化体育业
、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
,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
,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
3.计税依据
。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
。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
,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
4.服务贸易进出口
。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
,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
(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
1.税收收入归属
。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
,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
,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
,税款分别入库
。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
,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
。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
,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
,予以取消
。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
3.跨地区税种协调
。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
,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
,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
。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
,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
。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
组织实施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相关政策和预算管理及缴库规定
,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经国务院同意,选择确定试点地区和行业
。
(二)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
,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改革试点的征管办法
,扩展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设计并统一印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全面做好相关征管准备和实施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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