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站近期对建筑工程检测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部分检测机构的检测编号存在漏编号
、跳编号
、重复编号的现象
,甚至一个检测编号出现了多个不同的检测报告
,无法保证检测数据的唯一性
。为了落实晋建建字483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文件精神
,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现就检测编号提出几点要求
: 1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常规检测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机构
,检测编号按要求进行统一编号
。 2
、检测编号将由检测类型
、年份
、单位工程编号
、检测编号四个部分组成
。 如
:常-2009-001-00001 第一部分为检测类型
,如
:常 —— “常规检测”缩写
,见 —— “30%见证取样检测”缩写
; 第二部分为年份
,如
:2009; 第三部分为单位工程编号
,如
:001
; 第四部分为检测编号
,如:00001
。 3
、对于不属于单位工程合同或委托中的其它零星材料的检测
,按“常-2009-000-00001” 进行编号
。 4
、收样台帐
、委托编号
、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的编号应一致
,并和见证取样单一起存档
。 5
、对于跨年度施工的单位工程
,检测编号仍按上一年度的编号继续顺延(年份不变)
。 6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执行
,望各检测机构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
。凡新开工程的检测试验要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检测编号;正在进行检测的工程
,各检测机构仍按照原来的检测编号进行编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