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1 2 3
公司新闻
行业动态
工作动态
通知通告
文明创建
行业动态 您当前浏览的位置是 :网站首页>>新闻中心>>行业动态

关于转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869号)

添加日期 :2013-5-31 16:18:55 访问次数 :3527次

--晋建质函〔2012〕869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
  2010年 ,部分省份建筑工地出现违法使用“瘦身”钢筋的现象 ,给工程质量安全埋下隐患 ,省领导对此高度重视 ,并作出重要批示 。为杜绝“瘦身”钢筋应用到我省的建筑工程上 ,我厅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建筑工地开展盘圆钢筋使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晋建质函字〔2010〕536号) ,明确了“严禁将钢筋运出施工现场外加工或委托其它加工厂加工”的临时性管控措施 ,这一做法杜绝了“瘦身”钢筋的违法使用 ,保证了工程实体质量 。近两年 ,我省工程建设越来越呈现数量大 、工期紧 、要求高的特点 ,钢筋外加工因成型准 、效率高 、成本低等优势逐渐成为一种趋势 ,为了充分发挥钢筋外加工的优势 ,规范钢筋加工市场秩序 ,经研究决定 ,同意施工单位结合工程实际情况 ,择优委托钢筋加工业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加强钢筋加工源头管理
  (一)建设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采购 、使用合格钢筋 。对施工单位自行加工的 ,原材料进场时 ,施工 、监理单位应共同检查钢筋外观质量,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是复印件的 ,应加盖销售单位公章 ,注明进场钢筋数量 ,建立钢筋进场验收台账 ,并严格按有关标准规定的批次和频次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取样和送检 。在抽样送有关检测机构进行钢筋原材料力学性能复试基础上 ,还需同时进行钢筋原材料重量偏差复试 ,钢筋检测结果必须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GB1499规定 ,经检测不合格的钢筋一律不得使用 。
  (二)钢筋确须委托外加工的 ,委托前 ,施工单位应与钢筋加工企业签订书面合同 。原材料进场时 ,应由施工 、监理单位和钢筋加工企业共同组织验收 ,按上述第一条规定对钢筋外观质量和钢筋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 ,建立相应台账 ,并严格按有关标准规定的批次和频次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取样和送检 ,检验合格后方可组织加工 。同时 ,钢筋加工企业应建立原材料台账 ,台账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 、委托单位 、生产厂家 、钢筋的品种 、规格 、批量 、外观质量 、复检结果、调直方法 、进出场时间等内容 。不同工程项目 、不同规格的原材料应分区堆放并张挂标牌 。
  (三)受委托的钢筋加工企业必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等手续 ,具有能够承揽相应钢筋加工业务的机械设备和固定作业场所 ,并将本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技术人员情况报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二 、加强钢筋加工过程控制
  (一)钢筋加工必须严格按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进行 。钢筋调直时 ,严禁采用冷拔方式加工钢筋 ,鼓励采用专用设备进行机械调直 ;严禁超出规范允许的冷拉率张拉 ,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 ,应严格按要求控制冷拉率 ,对HPB235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4% ,对HRB335级 、HRB400级和RRB400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1% ,确保钢筋加工质量 。
  (二)施工单位应对钢筋外加工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 ,派专人现场监督 ,做好检查记录和加工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归档 。监理单位应派专人对钢筋加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理 ,并利用便携式仪器进行抽查 ,同时将有关记录留存归档 。
三 、严格钢筋的检测控制
  (一)检测机构对热轧光圆钢筋收样时 ,应检查钢筋样品的状态 ,并增加钢筋直径和重量的检测项目 ,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中 ,必须注明来样的直径和状态(未调直或经过调直) ,检测机构对检测报告的准确性 、真实性和可追溯性负责 。对未按《钢筋混凝土用钢》GB1499进行检测和出具报告的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
  (二)外加工钢筋要实行进场检测制度 ,施工、监理单位要按进场批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并严格按《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JG/T226的规定组织验收 ,严禁不合格的外加工钢筋投入工程应用 。同时 ,施工单位要建立外加工钢筋不合格台账 ,并及时向属地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
四 、强化钢筋加工质量监督管理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钢筋加工企业的监管 ,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钢筋的 ,或对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施工 、监理单位及钢筋加工企业和检测机构进行查处 ,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
  (二)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巡查时 ,要加强对钢筋加工的质量监督检查 ,除查看钢筋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和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外 ,还要用游标卡尺现场抽查钢筋直径,凡钢筋直径偏差超出规范允许偏差的 ,禁止在工程中使用 。检查中 ,发现的不合格钢筋 ,要责令全数退场处理。对有证据证明不合格钢筋已用于工程的 ,要责成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复核验算 ,验算结果不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坚决要求进行返工或加固处理 ,并按照相关规定 ,依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对钢筋材质或加工质量有怀疑的 ,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复核 。各地要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 ,研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防止不合格钢筋用于建设工程 ,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
五 、严格钢筋分项工程验收
  在浇筑混凝土前 ,施工 、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年版))要求进行钢筋分项工程验收 ,尤其要加强对冷拉等钢筋加工项目的验收 。验收人员要重点检查钢筋直径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发现不合格钢筋的 ,一律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对于钢筋委托外加工的 ,加工后钢筋的检测报告要作为钢筋分项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 ,确保工程实体质量 。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9月28日 

 


上一条 :关于规范太原市预拌混凝土生产及使用相关表格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转发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

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76号  邮编 :030002  办公室 :0351-5228782  传真 :0351-2020530
版权所有 :太原BBIN宝盈集团有限公司